question-icon 父亲欠的债,债主逼迫子女写欠条是否成立?

我家的情况是父亲在外欠了债,现在债主老是缠着我,还逼迫我写欠条。我心里特别不安,不知道这种逼迫下写的欠条有没有法律效力。我就想弄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应对债主的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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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父亲欠的债,债主逼迫子女写欠条这种情况是不成立的,该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从债务主体角度来看,父母与成年子女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他们的财产相互独立。父母所负之债是父母个人的债务,应当通过其名下的所有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并予以清偿,子女在法律上并不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从欠条成立的有效条件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而债主逼迫子女写欠条,明显违背了“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 再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还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被逼写的欠条可被撤销,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欠款方无需向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若父母在未偿还债务之前离世,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遗产之后,有义务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需以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超过此范围的部分,继承人无需承担偿还义务。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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