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说法对吗?
我在学习税法知识时,看到有资料说土地增值税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可我记得好像不是这样。我想确认一下这个说法到底对不对,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能说明土地增值税税率的具体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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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土地增值税并不是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是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超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简单来说,就是随着增值率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也会提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举个例子,假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是100万元,增值额是80万元,增值率为80÷100×100% = 80%。其中,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即50万元(100×50%),这部分适用30%的税率,税额为50×30% = 15万元;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即30万元(80 - 50),这部分适用40%的税率,税额为30×40% = 12万元。那么该项目总共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是15 + 12 = 27万元。 所以,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而不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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