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转让合同必须房东到场签字才有效吗?
我打算转让一个门面,和接手的人已经谈好了各项事宜,合同也拟好了。但有人说必须要房东到场签字合同才有效,可房东最近很忙,不一定能来签字。我就想问问,门面转让合同是不是非得房东到场签字才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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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门面转让合同是否必须房东到场签字才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所谓门面转让合同,指的是原承租人将其租赁的门面转租给第三方的合同。而在租赁关系中,涉及到出租方(房东)、承租方(原承租人)和次承租方(接手门面的第三方)三方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条文是判断门面转让合同效力的重要依据。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门面转让合同并非一定需要房东到场签字才有效。关键在于是否获得了房东的同意。如果房东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明确表示同意转租,那么即使房东没有到场签字,门面转让合同也是有效的。例如,房东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明确表示同意原承租人将门面转租给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转让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如果没有取得房东的同意,原承租人擅自将门面转让给第三方,那么房东有权解除与原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一旦租赁合同被解除,门面转让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原承租人在没有告知房东的情况下,直接与第三方签订了门面转让合同,房东发现后不同意转租,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第三方可能因此遭受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原承租人在转让门面时,尽量让房东到场签字确认同意转租。如果房东确实无法到场,也应当取得房东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如授权委托书、同意转租声明等。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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