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财产首套房婚后丈夫能否抵扣个税?
我和妻子结婚了,妻子婚前有套首套房。现在申报个税,我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用妻子这套婚前首套房来抵扣个税呢?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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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基本概念。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就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这里所说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对于妻子婚前财产首套房婚后丈夫能否抵扣个税的问题,第十五条给出了具体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所以,如果妻子婚前的这套首套房发生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婚后夫妻双方可以进行约定。既可以选择由妻子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也可以约定由丈夫来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方式不能随意变更。也就是说,妻子婚前财产首套房婚后丈夫是能够抵扣个税的,前提是夫妻双方进行了相应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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