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是否为婚前各自首套房该如何认定?
我在准备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其中有一项是关于是否婚前各自首套房。我和我爱人婚前都买了房,现在不太清楚这算不算是婚前各自首套房,也不知道该怎么判断,想了解下认定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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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里,“是否婚前各自首套房”这一判定,对于夫妻双方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十分关键。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概念和规定。首先,“首套房”指的是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也就是说,判断是否为首套房,主要看银行给您的房贷利率是不是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所以,如果您和您爱人婚前各自购买的住房都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那么就属于“婚前各自首套房”的情况。在婚后,你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扣除方式: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房,由购买方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也可以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随意变更。 要确定是否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您可以咨询贷款银行,或者查看贷款合同中关于利率的约定条款。同时,建议您妥善保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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