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客户信息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在探讨泄露客户信息是否侵犯商业秘密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对于客户信息而言,判断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关键在于看它是否满足上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意味着该客户信息不能是已经被广泛知晓的内容。比如,一些公开渠道就能获取的客户的基本名称等信息,可能就不满足这一条件;但如果是包含了客户的特定需求、交易习惯、购买偏好等深度信息,且这些信息并未公开,那么就有可能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要素。 第二,具有商业价值。客户信息往往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例如,企业通过分析客户信息可以制定更精准的营销策略,提高销售业绩,这就体现了客户信息的商业价值。 第三,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企业如果对客户信息采取了诸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加密存储等措施,就表明其对这些信息有保密的意愿和行动。比如,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泄露客户信息,这就是一种常见的保密措施。 如果客户信息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它就属于商业秘密。此时,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一旦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