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和数罪并罚该如何区分?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牵连犯和数罪并罚的概念有些混淆。我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比如犯罪行为存在一定关联的时候,怎么去判断是牵连犯还是适用数罪并罚呢?它们的区分要点到底在哪里?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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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和数罪并罚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分方法。 首先,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实施某一犯罪时,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而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牵连关系。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诈骗是目的行为,伪造公文是手段行为,这就构成了牵连犯。对于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从一重罪处罚,也就是按照处罚较重的那个罪名来定罪量刑。 数罪并罚则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当一个人实施了多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时,就适用数罪并罚。比如,一个人既实施了盗窃罪,又实施了抢劫罪,这两个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就需要对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判断是牵连犯还是数罪并罚,关键在于看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如果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通常认定为牵连犯;如果各犯罪行为之间相互独立,没有这种紧密联系,则适用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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