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应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例如,张三在判决宣告前,分别犯了盗窃罪和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那么就需要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一般是在总和刑期(八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五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此外,《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比如李四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执行两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抢夺罪,此时就要对抢夺罪作出判决,然后和之前诈骗罪的判决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已执行的两年刑期要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比如王五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执行三年后又犯了寻衅滋事罪,此时要对寻衅滋事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执行完的五年刑期和寻衅滋事罪的判决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