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做出了规定。如果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也就是说,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例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年和十年,总和刑期是二十二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十年,那么他最终执行的刑期会在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但不能超过二十年。 其次,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这是根据刑罚的性质和特点,保证刑罚执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另外,对于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情况,刑法也有相应的计算方法。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某人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三年后发现还有一个罪没判,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那么就应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再减去已经执行的三年。 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三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那就先计算出前罪未执行的七年,然后在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