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什么规定的?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就像是一张写满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大地图”,为公民的各种权利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涵盖了多个重要方面。比如平等权,这意味着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会因为性别、种族、职业等因素而受到不同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还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而公民的言论等自由则保障了公民表达自己观点和意愿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人身自由权同样至关重要,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等内容。比如《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此外,公民还享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教育权利等。这些基本权利共同构成了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体系,是公民能够正常、自由生活的重要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