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物业费几年会失效?
我家房子之前空置了几年,没交物业费。最近物业突然来催缴,说要走法律途径。我想知道,从拖欠物业费开始算,过几年他们就不能再追讨了呢?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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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拖欠物业费几年失效”的问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物业没有通过合法途径向您追讨物业费,之后再去法院起诉,您就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物业如果要通过诉讼方式追讨您拖欠的物业费,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您拖欠物业费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不过,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比如,物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书面催缴、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向您主张过权利,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此外,即使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只是物业丧失了胜诉权,但您和物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如果您自愿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之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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