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成立条件?
我签了一份租赁合同,对方说合同得等交付了才成立,但我觉得签了合同就应该成立。 我不太清楚租赁合同成立的条件到底是什么,是不是真得交付了才算成立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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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意味着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而合同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产生了约束力。对于租赁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成立条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的标的物、租金、租赁期限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且采用了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就成立了。也就是说,通常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而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例如,甲和乙就一套房屋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此时合同就已经成立。即便房屋还未实际交付给乙使用,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不过,虽然合同成立了,但可能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才会生效。比如双方约定合同自交付租赁物时生效,那么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交付租赁物,合同才会生效。所以,一般租赁合同不以交付为成立条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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