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货主播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
我是一名带货主播,现在有点迷茫。我和公司签了一些协议,也知道竞业限制这个事儿,但不太清楚像我这样的带货主播到底算不算在竞业限制的范围内。我想了解具体的判断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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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货主播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带货主播是个体劳动者,不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双方间只是合作关系,不受用人单位管制,那么通常不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因为竞业限制主要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义务。 然而,如果主播知悉或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信息,例如客户名单、产品定价策略、营销方案等,那么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真实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例如,若主播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了公司独特的选品渠道、与供应商的特殊合作条款等重要商业信息,为防止其离职后利用这些信息损害原公司利益,竞业限制协议就可能会对其产生约束。 总之,判断带货主播是否属于竞业限制范围,关键在于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以及是否掌握企业核心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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