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仲裁是否属于滥用职权?
我遇到了个事,有人在仲裁的时候故意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感觉就是恶意仲裁。我不太懂法律,就想问问这种恶意仲裁的行为是不是 算滥用职权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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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恶意仲裁是否属于滥用职权,我们需要先明确这两个概念。
恶意仲裁指的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恶意提起仲裁程序,在仲裁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歪曲事实等行为,企图通过仲裁裁决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简单来说,就是有人利用仲裁程序来“使坏”,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该行为主要发生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
从主体和行为性质来看,恶意仲裁和滥用职权存在明显区别。仲裁机构本身并非国家机关,仲裁员一般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恶意仲裁通常不属于滥用职权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如果存在恶意仲裁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根据《仲裁法》第58条,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裁决存在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此外,如果恶意仲裁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受损方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恶意仲裁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虽然恶意仲裁不属于滥用职权,但法律也为受到恶意仲裁侵害的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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