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效力的审理是否不适用调解?

最近在处理一些法律相关事务时,遇到了关于婚姻效力审理的问题。不太清楚婚姻效力的审理是不是真的不适用调解。想具体了解一下在法律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在实际的司法程序中又是如何执行这一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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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婚姻效力涉及到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单纯是当事人之间的个人权益问题。当婚姻关系出现法定无效情形时,体现了国家、社会对无效婚姻行为的干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比如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些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下,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判定不能通过调解。 不过,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例如在一个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中,法院判定婚姻无效后,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以及子女由谁抚养等问题,是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的。这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在财产和子女问题上的自主协商权利。 总之,婚姻效力审理不适用调解是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严肃性,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调解则兼顾了当事人实际需求和自主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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