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隐瞒病史结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我结婚后才发现另一半婚前隐瞒了重大病史,这让我心里很膈应。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这种隐瞒病史结婚的情况,能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啊?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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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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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隐瞒病史结婚是否为无效婚姻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了解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简单来说,就是这种婚姻从一开始法律就不承认它是有效的。 根据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其中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隐瞒病史并不在这几种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之内。所以,一般情况下,单纯的隐瞒病史结婚并不直接导致婚姻无效。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有新的规定,如果一方在结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就是说,虽然隐瞒病史结婚不算无效婚姻,但被隐瞒的一方有权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撤销这个婚姻。这里的重大疾病,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通常是指那些严重影响婚姻生活、对方有知情权的疾病,像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 如果婚姻被撤销了,它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此外,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如果遇到一方隐瞒病史结婚的情况,另一方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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