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是否属于连带担保责任人?


在探讨抵押担保是否为连带担保责任人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抵押担保和连带担保的概念。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通俗来讲,就是你把自己的房子或者车子等财产押给债权人,如果债务人还不上钱,债权人可以把这些抵押物卖掉来还钱。 连带担保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说,就是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找连带担保人还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强调的是债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而不是要求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连带担保责任是基于保证合同的约定产生的。 由此可见,抵押担保和连带担保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抵押担保中,抵押人是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才涉及对抵押物的处置。而连带担保责任人则需要对债务承担直接的还款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其履行债务。所以,抵押担保本身并不属于连带担保责任人。除非在抵押合同中特别约定抵押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否则抵押人仅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