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进行十几场伤残鉴定合理吗?


在医疗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伤残鉴定是确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重要依据。然而,进行十几场伤残鉴定是否合理,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伤残鉴定的概念。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在治疗终结后,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伤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活动。在医疗事故中,伤残鉴定的结果关系到患者能否获得合理的赔偿,以及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 从法律规定来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进行十几场伤残鉴定。通常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也就是说,正常的鉴定流程是有先后顺序和次数限制的。 出现进行十几场鉴定这种情况,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一方面,可能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被医患双方认可。比如,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存在问题,导致鉴定结果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时间或者不配合鉴定,试图通过多次鉴定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如果患者遇到这种不合理的多次鉴定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对鉴定过程和依据进行详细说明,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其次,如果发现鉴定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此外,患者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尽快结束不合理的鉴定程序,进入赔偿等后续处理环节。 总之,医疗事故中的伤残鉴定应该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十几场鉴定通常是不合理的。患者要了解自己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以保障自己能够获得及时、合理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