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构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并无争议,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那么,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可诉性呢,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情况下,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意味着,当有了公证债权文书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需要再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因为公证债权文书已经经过公证机关的审查和确认,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和公信力,法律赋予了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时,公证债权文书是可以诉讼的。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此外,当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因为在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其强制执行的效力被否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又回到了未经过公证强制执行程序的状态,所以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综上所述,公证债权文书通常不具有可诉性,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在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被裁定不予执行,或者存在法定情形时,当事人是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