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必须要给通知书?

我之前遇到行政机关对我的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现在登记保存期限到了,行政机关解除了登记保存,但没给我通知书。我不太清楚按照法律规定,他们解除的时候是不是必须要给我通知书啊,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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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措施。简单来说,就是怕证据没了或者之后不好找,先把相关证据登记一下保存起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虽然该条没有明确提及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必须要给通知书,但从法律程序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角度来看,行政机关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应该给予当事人通知书。因为先行登记保存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行政机关采取该措施时一般会有相应的手续和告知程序,那么解除时也应该有规范的程序。给予通知书可以让当事人明确知晓登记保存措施已解除,自己对相关物品恢复完全的处置权。同时,这也便于当事人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却未给予通知书,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补充提供,以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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