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
我在浏览网页时看到很多网络广告,有的说得特别诱人。我不太清楚这些广告在法律上到底算什么,是单纯的吸引眼球,还是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呢?想知道网络广告是不是都属于要约邀请,这里面的界限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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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要约邀请和要约的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它本身并不具备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只是一种邀请对方来与自己进行交易洽谈的意思表示。而要约则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条件。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对于网络广告而言,通常情况下,大多数网络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这是因为很多网络广告只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和推广,内容往往不够具体明确,没有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比如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例如,一些网络广告只是简单介绍商品的特点和优势,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但并没有明确的交易条件,这种情况下就属于要约邀请。 然而,也有部分网络广告可能构成要约。如果网络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了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要约。比如,网络广告中明确写明了商品的具体型号、价格、数量、购买方式,同时表明“数量有限,先到先得”等类似表示受约束的内容,此时该网络广告就可能构成要约。一旦消费者按照广告要求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双方都要受合同约束。 判断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关键在于看其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以及是否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要根据每个网络广告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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