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转让合同写了一次性给钱,钱不够打了一部分借款是否合法?

我签了个转让合同,上面明确写着一次性给钱。但对方钱不够,就先给了一部分,剩下的打了个借款条。我有点担心这样做合不合法,会不会后面有什么麻烦,想了解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到底认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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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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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转让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而实际付款时钱不够打了一部分借款,这种操作通常是合法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转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双方约定的交易协议,规定了双方在转让事项中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付款方式是重要的条款之一。当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时,这意味着受让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转让款项。然而,如果受让方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无法一次性付清,双方通过协商,由受让方就未支付的部分出具借款条,这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新的借款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借款条作为一种书面凭证,表明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 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受让方出具借款条的行为,明确了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即受让方作为借款人向转让方借款,后续需要按照借款条的约定返还借款。只要借款条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个借款关系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不过,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双方最好在借款条中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重要事项。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另外,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在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按照各自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据相应的合同和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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