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伙约定一方不承担亏损是否有效?

我和朋友合伙做生意,在合伙协议里约定我不承担亏损,盈利可以分一部分。但我有点担心这样的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要是之后真有亏损情况,会不会因为这个约定起纠纷,我想了解下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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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合伙关系中,约定一方不承担亏损这种情况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基本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但是,合伙合同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也就是说,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一方不承担亏损,这种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中关于亏损分担的基本原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在有限合伙中情况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自己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超出出资范围的亏损,这种约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有效的。例如,甲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0万元加入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不承担超出10万元的亏损,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如果是普通合伙,约定一方不承担亏损的条款通常无效;而在有限合伙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有限合伙人不承担超出出资范围亏损的约定是有效的。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当事人应当清楚不同类型合伙的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的约定符合法律要求,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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