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他人音乐作品是否侵权?


在探讨表演他人音乐作品是否侵权这个问题时,需要从不同的情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音乐作品也包含其中。作者对音乐作品拥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从商业表演的角度来看,如果表演者是为了盈利而表演他人音乐作品,比如在酒吧、餐厅等商业场所进行表演,或者通过表演收取门票费用等,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若未获得许可就进行表演,那就构成了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而对于非商业性的表演,情况会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学校的文艺活动中,学生免费表演他人已发表的音乐作品,并且没有向观众收费,也没有给表演者支付报酬,这种情况通常不构成侵权。 回到街头艺人表演的情况,虽然是偶尔收到观众的小额打赏,但这种打赏并非表演的主要目的,并且没有向公众收取费用来组织表演活动,在符合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等条件下,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不过,如果表演的规模较大,有商业运作的嫌疑,或者表演的频率过高,也可能会被认为构成侵权。所以,街头艺人在表演他人音乐作品时,还是要谨慎处理,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