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的具状人是原告吗?
我之前起诉了一个人,现在想撤诉。我不太清楚在撤诉的相关文书里,具状人是不是就是我这个原告呢?我有点拿不准,怕填错影响撤诉流程,所以想问问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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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具状人是指书写并向法院递交诉状的人。 一般情况下,撤诉的具状人通常是原告。因为起诉是原告主动启动的法律程序,既然起诉是原告的权利,那么原告同样也有权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该诉讼,也就是有权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这意味着,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者,他有提出撤诉申请的资格,并且在提交撤诉申请时,原告就是具状人。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实施撤诉行为,此时法定代理人作为具状人提出撤诉申请。另外,如果原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并且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予了代理人撤诉的权限,那么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以具状人的身份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但本质上还是基于原告的意愿。总之,大部分情形下撤诉的具状人是原告,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是法定代理人或有相应权限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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