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我和别人签了个质押合同,约定把他的东西质押给我来担保债务。但我不太确定质押合同是不是实践合同。我就想知道,要是签了合同,东西没交付,这合同算不算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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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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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质押合同是否为实践合同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简单来说,就是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与之相对的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表明质押合同中质权的设立需要以交付质押财产为要件。不过,质押合同本身的性质在法律上已经有了明确的界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质押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不以质押财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也就是说,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当双方当事人就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后,合同就依法成立并生效。只不过质权的设立需要出质人实际交付质押财产。如果出质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质押财产,虽然质权没有设立,但这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可以依据有效的质押合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 举个例子,甲和乙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乙,以担保甲对乙的债务。合同签订后,甲没有将珠宝交付给乙。此时,质押合同是有效的,乙可以要求甲交付珠宝,如果甲拒绝交付,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等。但在珠宝实际交付之前,乙不享有质权。所以,不能因为质权的设立需要交付质押财产,就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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