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试用期是强制规定吗?
我找了份新工作,公司说要给我设置试用期。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试用期是不是必须要有的,是强制规定吗?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要求,担心公司以试用期为由侵犯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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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试用期并非强制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试用期是什么。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发展前景等是否符合自己的期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十七条明确将“试用期”列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之一。这就意味着,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而是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是否约定。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选择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不约定试用期,那么劳动合同将从一开始就按照正式合同的要求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例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所以,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约定试用期。在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谨慎考虑是否约定试用期以及试用期的期限等内容,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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