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追诉期限过了就从此不追究了吗

我最近了解到法律里有追诉期限这个说法,就挺好奇的。假如有人犯了罪,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是不是就彻底不会被追究责任了呢?我想知道在实际法律操作中,到底是不是这样的,有没有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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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过了并不一定就从此不追究了,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就是说在正常符合这些期限规定,且没有特殊情况时,过了追诉期确实不再追究。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有罪的人不能逃脱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说,过了追诉期是否追究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来综合判断。 相关概念: 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时间段。 追诉期限延长:在特定情形下,原本的追诉期限不再适用,不受其限制的情况。 法定最高刑:法律规定的对某个罪名所能判处的最高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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