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民警故意伤害在押人员立案是否由检察院负责?
我想了解一下,如果监所民警故意伤害在押人员,这种情况的立案是不是由检察院来负责呢?我不太清楚在这方面的法律流程和规定,所以想问问,以便知道遇到这种情况该找哪个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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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监所民警故意伤害在押人员的立案问题,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体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来看。 过去,检察机关承担着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监所民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故意伤害在押人员的行为,属于检察机关的立案侦查范围。然而,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施行对职能进行了重大调整。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监所民警属于公职人员,若其故意伤害在押人员的行为涉及职务犯罪,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有权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所以这种情况下,立案调查工作一般由监察委员会负责。 如果监所民警故意伤害在押人员的行为不涉及职务犯罪,而单纯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时则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监所民警故意伤害在押人员的立案并非一定由检察院负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由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还是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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