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补充侦查阶段是由检察院管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到了公安补充侦查阶段。我不太清楚这个阶段的管理归属,想知道是不是由检察院来管,这对我了解案子后续进展很重要,所以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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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里,公安补充侦查阶段确实和检察院存在紧密的关联,一定程度上是由检察院来进行管理和监督的。 首先,补充侦查指的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当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如果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就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其次,在公安补充侦查阶段,检察院起到监督作用。检察院会对补充侦查的方向、范围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和意见,确保补充侦查工作能够围绕案件的关键问题和证据缺失部分展开。同时,检察院要对补充侦查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补充侦查后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也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公安补充侦查阶段虽然具体的侦查工作是由公安机关来实施,但整个过程是处于检察院的管理和监督之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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