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重整期间产生的账务资金支出是怎样规定的?

我公司正在进行破产重整,在这个期间产生了不少账务资金支出,比如员工工资、设备维护费等。我不太清楚这些支出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哪些支出是合理合法的,该怎么处理这些支出,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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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重整支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破产重整期间,账务资金支出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和保护。下面为您详细讲解相关规定。首先,要明白破产重整的概念。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这一制度旨在拯救有复苏希望的债务人企业,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资源浪费等负面影响。对于破产重整期间产生的账务资金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明确规定。破产费用是必须要优先支付的。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这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向法院缴纳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比如对企业财产进行保管、评估、拍卖等产生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是维持破产重整程序正常运转的基础,所以法律规定要优先清偿。共益债务也是在此期间可能产生的重要支出。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例如企业在重整期间需要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因此产生的债务就属于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就是说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债务人财产受损而进行管理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像企业在重整期间继续经营,给员工发放的工资和缴纳的社保费用等;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一样,在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所以,在破产重整期间,企业对于账务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明确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合理安排资金,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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