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费用垫付有什么规定?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听说破产过程中有费用垫付的情况,但不清楚具体规定。比如由谁来垫付,垫付的标准是怎样的,垫付后又该如何处理等。希望了解这方面详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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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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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垫付规定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规则。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保障破产程序顺利开展而产生的。 关于垫付主体,在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也就是破产企业)还有一定的财产可供支配,那么债务人可以用自己的财产来垫付破产费用。但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可能会出现其他主体垫付的情况。比如,债权人出于希望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更多清偿的考虑,可能会垫付相关费用;管理人有时也会为了顺利推进破产程序,先行垫付部分费用;此外,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垫付。 对于垫付的标准,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数额。它主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来确定。也就是说,每一项具体的破产费用,如上述提到的诉讼费用、财产管理费用等,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来进行垫付。 垫付之后的处理方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如果是其他主体垫付了破产费用,在债务人财产有剩余的情况下,垫付人有权从债务人财产中获得相应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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