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离婚后继续供养前妻算包养小三吗?
我是一名公务人员,之前和前妻离婚了,但出于一些感情和道义上的原因,我还是会给她提供一些经济上的支持。最近有人说我这是包养小三,搞得我心里很不安。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讲,我这种离婚后继续供养前妻的情况,到底算不算包养小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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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法律概念。包养小三,在法律层面通常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为对方提供经济等方面的支持。而公务人员离婚后供养前妻,这与包养小三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离婚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但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帮助,或者因为之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而产生的经济往来,这都是具有合法依据的。例如,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合理合法的。 对于包养小三这种行为,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包养小三”这个具体罪名,但如果涉及到重婚、破坏军婚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而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公务人员离婚后供养前妻,只要这种供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比如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出于道义对前妻的帮助等,并且不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等违法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包养小三。因为包养小三强调的是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以及基于此的经济供养,而离婚后对前妻的合理供养不具备这些特征。所以,一般情况下,公务人员离婚后继续供养前妻不算包养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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