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是否属于司法机关?
我一直搞不太清楚公安部门的性质,在日常生活中感觉它和司法活动也有关系,但又不确定它是不是司法机关。想问问从法律定义上来说,公安部门到底属不属于司法机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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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公安部门是否属于司法机关,需要先理解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的定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司法机关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司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广义的司法则包括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侦查、检察、审判等活动。 公安部门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了重要的侦查职能,从这个角度讲,它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 然而,公安部门日常还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比如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管理、户籍管理等,这些职能更倾向于行政机关的范畴。所以,公安部门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属性,但不能简单地将其完全等同于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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