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身份犯,主体必须为男性吗?
我想了解下关于强奸罪主体的规定。我在网上看到有人说强奸罪主体只能是男性,可我觉得不太对。我不太明白为啥会有这种说法,也不清楚法律到底是咋规定的,所以想问问强奸罪主体是不是必须为男性啊?
展开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指的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强奸罪的主体是否必须为男性这一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传统认知来讲,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通常是男性。这是因为强奸罪的核心行为在客观上一般表现为男性的性器官与女性性器官的结合或接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强奸罪描述,传统理解的实施主体多是男性。 然而,强奸罪并非身份犯,主体不必然只能是男性。虽然男性通常是直接实施强奸行为的主体,但女性也可能构成强奸罪。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比如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例如,女性教唆男性去实施强奸行为,或者帮助男性实施控制被害人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同样要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所以,强奸罪的主体并不局限于男性,女性在特定情形下也能构成强奸罪相关犯罪。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