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拒绝执行探视权是否属于失信行为?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法院判决我有探视权,但对方一直拒绝我探视孩子。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对方这种拒绝执行探视权的行为能不能算失信行为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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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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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拒绝执行探视权是否为失信行为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探视权和失信行为的概念。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看望孩子以及与孩子进行交往的权利。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产生的一种法定权利。而失信行为,通常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当一方拒绝执行探视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有能力履行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却故意拒绝执行法院关于探视权的判决或调解,那么这种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失信行为。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失信人在很多方面会受到限制,比如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被拒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拒绝执行探视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认定为失信行为。遇到这种情况,拥有探视权的一方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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