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产权人出租门面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

我有一处门面房,想出租出去收点租金,但不太清楚这种出租行为在法律上算不算生产经营活动。我主要是想知道在日常生活中这种常见的门面出租行为,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界定,会不会有一些特殊要求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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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房屋产权人出租门面通常属于生产经营活动。 首先,从商业性质角度来看,门面出租行为本身带有商业性质。出租方将门面提供给承租方,承租方一般会利用该门面开展各种商业经营活动,比如开设零售店铺、进行餐饮服务等。承租方通过租赁门面来进行商业运作,从而获取经济利益,这显然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 其次,从经济活动角度分析,门面出租会带来租金收入,这是一种经济收益的获取方式。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比如,某房屋产权人将位于商业街的门面出租给商家,每月收取一定数额的租金,这种通过出租门面获取经济收益的行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特征。 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出租门面的行为只是偶尔为之,且并非以持续的商业经营为主要目的,那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等同于典型的生产经营活动。例如,某人因特殊原因短期内闲置一处门面,临时出租一段时间后就不再出租,这种情况下可能不太能认定为典型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相关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十五条规定,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这些规定也从侧面反映了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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