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典,偿还赌资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我之前赌博输了钱,后来把赌资偿还给了对方。现在我有点后悔,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偿还赌资这种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算不算构成不当得利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怕自己稀里糊涂吃了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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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偿还赌资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首先要理解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而赌博在我国是明确被法律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赌资本身属于非法债务,不具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偿还赌资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接受赌资一方获得这笔钱没有合法依据。当偿还者基于错误认识或者其他原因偿还了赌资,符合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构成要件。 所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偿还赌资通常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偿还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接受赌资的一方返还。不过,赌博行为本身违法,偿还者也可能因参与赌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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