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强奸罪取代嫖宿幼女罪是否合适?
我有点搞不明白,之前有嫖宿幼女罪,现在有人说要用强奸罪取代它。我想知道这样做合不合适啊,这两个罪名肯定是有区别的,用强奸罪取代会不会不太恰当,我就想了解下这里面的法律道理和合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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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以强奸罪取代嫖宿幼女罪是否合适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这两个罪名的基本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都按照强奸罪来定罪量刑。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不过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在废除之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嫖宿幼女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以强奸罪取代嫖宿幼女罪是合适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对于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往往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嫖宿”这一表述在一定程度上容易让人误解为幼女是自愿进行性交易,这与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的事实相违背。 而将此类行为统一认定为强奸罪,体现了对幼女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更加严格,更能体现出法律对侵犯幼女人身权利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也避免了因罪名不同可能导致的量刑差异,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以强奸罪取代嫖宿幼女罪是符合法律精神和社会发展需求的,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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