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我对这个认定书有疑问,不知道它到底是不是行政行为。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看,它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这对我后续处理事故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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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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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我们需要先明确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它通常具有单方意志性、强制性等特点。 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认定。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表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主要作用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它只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在事故中有无过错或者过错程度进行的一种专业判断,为后续的赔偿、处罚等提供基础和依据,但本身并不直接导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例如,它不会直接确定当事人要承担多少赔偿金额或者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并且,当事人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根据规定,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它与一般行政行为的区别。一般行政行为在当事人不服时,是可以直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来进行救济的。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行政行为,而是一种具有证据性质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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