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回扣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吗?
我是一名销售人员,在工作中有人提出给我回扣促成合作。我不太清楚这种行为合不合法,会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违法,会有什么后果呢?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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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回扣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回扣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而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也就是说,如果销售收回扣是账外暗中进行的,那就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若构成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但如果回扣是以明示方式给予,并且双方都如实入账,这种情况通常不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违法。例如企业给销售代理正常的佣金,并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了记录和纳税等,就属于合法情况。所以关键在于回扣的给予和收受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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