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出具《产权界定意见函》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要判断国资委出具《产权界定意见函》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对某一个具体的对象,做出的会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决定。 从主体上看,国资委属于行政机关,具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它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直属特设机构,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对国有资产的产权等事项进行管理和界定。 从对象和事项来看,如果《产权界定意见函》是针对特定的企业或者单位,对其产权归属等具体事项作出明确的界定,那么就符合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的特征。比如,明确指出某企业的某项资产归属于哪个主体,这就直接影响了相关企业的财产权利。 从法律依据方面,《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国资委出具的《产权界定意见函》被认为侵犯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以依据此条法律规定,将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赋予了国资委等部门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界定的职责。当国资委依据这些规定,以《产权界定意见函》的形式对特定主体的产权进行界定时,实际上就是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作出具有法律效果的决定,这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是相符的。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国资委出具《产权界定意见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该意见函的内容、作出的程序以及对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