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二手房产权写别人的名字,合同还有用吗?

我买了套二手房,购房合同是我签的,但产权却写了别人名字。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之前签的合同还有没有用呢?会不会因为产权名字和合同签订人不一致,合同就没效力了,我该怎么保障自己权益呢?
展开 view-more
  • #二手房合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二手房交易里,当产权写的是别人名字,合同是否还有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理解合同效力的基本概念。合同效力指的是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必须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简单来说,就是合同一旦合法成立,双方都得按照合同约定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只要签订的二手房合同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一般就是有效的。 接下来分析产权名字和合同签订人不一致的情况。其一,如果签订合同的人是有合法授权的,比如签订人受产权人的委托来签订合同,并且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产权写的是别人名字,合同依然对产权人有约束力,双方都要按照合同履行。其二,若签订合同的人没有获得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这就属于无权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如果产权人不追认这份合同,那么合同对产权人就没有效力,但签订合同的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再来说说合同有用的意义。即便产权写了别人名字,只要合同有效,对于合同签订人来说是有保障的。若卖方违约,比如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买方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要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 如果遇到产权写别人名字的情况,合同签订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比如要求卖方提供产权人同意出售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增加违约成本;若发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总之,二手房产权写别人名字时,合同不一定就没用,关键要看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