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卖商业资料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在判断盗卖商业资料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具体来说,“不为公众所知悉”意味着这些信息不能是已经公开的、能被大众轻易获取的内容。“具有商业价值”表示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比如公司的独特客户资源、先进的生产工艺等。“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指的是权利人采取了诸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对资料进行加密等合理的保密手段。 回到盗卖商业资料的情况,如果被盗卖的商业资料满足上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那么盗卖行为通常就会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一旦盗卖商业资料的行为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总之,判断盗卖商业资料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关键在于该资料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如果构成侵权,侵权人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