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函是由法院发送给对方吗?
我想给对方发分居函,不太清楚这个流程。不知道分居函是要我自己发给对方,还是说可以通过法院来发给对方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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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函并非由法院发送给对方。分居函本质上是一种告知性的文书,用于向对方表明自己想要分居的意愿和相关安排。它类似于普通的信件,通常是由想要分居的一方自行起草并发送给另一方。 从法律角度来说,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分居函必须由特定的主体来发送。它更像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方式。而法院在法律程序中,主要负责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等工作,并不会主动承担发送分居函这样的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的分居强调的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开生活的事实状态,分居函只是可以作为证明分居事实的一种证据,但不是分居的必要条件。 如果一方希望通过发送分居函来启动分居程序,那么可以自行书写并通过合适的方式送达给对方,比如邮寄、当面递交等。同时,为了保证其证明力,可以留存好相关的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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