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闭店后调员工去别的门店是否需要给员工遣散费?

我们店最近要闭店了,公司打算把我调到别的门店去工作。我不太愿意去新的门店,想问问这种情况下公司需不需要给我遣散费呢?我在这店工作挺久了,突然要换地方心里没底,就想弄清楚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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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遣散费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闭店后将员工调去别的门店,是否需要支付遣散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确遣散费的概念,遣散费其实就是经济补偿金,它是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闭店通常可以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如果闭店后,公司将员工调往别的门店,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与原劳动合同相比没有实质性的不利变更,并且公司与员工就调动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前往新门店工作,这种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公司的调动行为是合理的,并且保障了员工的基本权益。 然而,如果调往新门店存在工作地点过远、工作条件变差、工资待遇降低等不利于员工的情形,员工有权拒绝调动。若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闭店后调员工去别的门店是否支付遣散费,关键在于公司的调动是否合理以及是否与员工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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