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是猥亵的一种吗?
我有点搞不清性侵和猥亵的关系,之前听人说性侵就是猥亵的一种情况,可我又觉得好像不太对。想问问大家,从法律角度来讲,性侵到底是不是猥亵的一种啊?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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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性侵并不单纯是猥亵的一种,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性侵是指违背他人意愿,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他人实施性侵犯的行为。它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强奸、猥亵等多种形式的性侵犯行为。而猥亵通常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比如对他人身体进行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属于典型的性侵犯罪,但不属于猥亵的范畴。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明确了猥亵行为在达到一定程度时的定罪量刑。 由此可见,性侵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包含了诸如强奸等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而猥亵是性侵中的一部分,但不是所有的性侵都是猥亵。比如,当性侵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时,就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猥亵。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性侵是猥亵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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