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股东是否有牵连?


在公司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是否会受到牵连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常见公司形式的基本法律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是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同样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这就是“有限责任”的含义,意味着股东通常不需要用个人的全部财产去偿还公司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只要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那么在公司破产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会涉及到股东的个人其他财产。例如,股东甲认缴出资10万元,且已经实际缴纳,公司破产时负债100万元,甲最多损失这10万元的出资,不需要再额外拿出个人财产来偿还剩下的90万元债务。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会受到牵连。一是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如果股东没有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那么在公司破产时,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股东乙认缴出资5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了20万元,公司破产时还有30万元债务无法清偿,那么乙就需要在未出资的3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丙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用公司资金随意满足个人消费,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此时丙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能要用个人全部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此外,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更容易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所以法律要求股东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申请破产时股东一般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在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会受到牵连并承担额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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