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已过户配偶要求撤销房产交易合同是否可行?

我之前把一处房产进行了过户,现在配偶想让撤销房产交易合同。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这种情况到底行不行,想了解在什么情况下能撤销,什么情况下不能撤销,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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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户配偶要求撤销房产交易合同,一般情况下,公证或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不能随意撤销。因为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协议一经签字就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按照协议履行权利和义务。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配偶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如果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时,对房产的一些关键信息存在重大误解。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卖房方故意隐瞒房产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合同解除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概念: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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