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孳息归谁?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往来中涉及到留置权,留置物产生了孳息。我不太清楚这孳息到底该归谁所有,是归我这个留置权人,还是归留置物的原主人呢?想了解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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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比如树上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崽等;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这意味着,留置权人虽然有权收取留置财产产生的孳息,但这个“收取”并不代表取得了孳息的所有权。 收取的孳息首先要用来充抵因为收取孳息而产生的费用。比如,留置的母牛生了小牛,为了照顾小牛产生了一些饲养费用,这些费用就可以从收取的孳息中扣除。在充抵完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如果还有剩余,这部分剩余的孳息仍然和留置财产一起,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履行了债务,留置权消灭,此时孳息也应随留置财产一并返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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